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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采納了約定財產制,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歸所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
1、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
承租權產生于承租人與單位或房管所之間的協議,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個人財產,也非夫妻共同財產,因而該房屋不能處理,但承租權可以處理。夫妻離婚時,租用的公房如何處理,《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
1、婚前一方的父母出資購房。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條文中的應當認定,是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
一、離婚時婚前買的房子怎么分
如何認定房屋權屬,關鍵是以下幾點因素:
1、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以及首付款的時間;
2、結婚時間是在于房產證的時間和領結婚證的時間;
1、婚前購買的商品房,此處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于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
2、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時公房處理問題曾作出《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司法解釋,主要有如下規定: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購買的商品房。
此處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于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個人住房銀行按揭貸款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處分行為應經夫妻雙方共同決定。但根據物權法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登記方與第三人簽訂了買賣合同
隨著房價的飆升,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不管是夫妻共同出資買房還是父母資助買房,在離婚房產分割時,總會產生矛盾與爭議,糾紛不斷。在共同出資買房,對方又不承認的情況下